去年7月,國務院發布《民用建筑節能條例(草案)》,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。針對《草案》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中放開允許“分棟”計量和“分戶”調控的規定,我公司生態居住環境研究所連小俠、肖文靜、張傳經等人應用本公司研究成果,編寫“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意見”并提交國務院法制辦。時隔一年,最終被采納。
《民用建筑節能條例》已經國務院于2008年7月23日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,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《條例(草案)》第十八條
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安裝分戶室內溫度調控裝置,并安裝分棟或者分戶用熱計量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;公共建筑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。
各項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方可使用。
?終稿《條例》第十八條
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、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;公共建筑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。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。
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。
《條例(草案)》第二十九條
對公共建筑進行節能改造,還應當安裝室內溫度調控裝置、用電分項計量裝置;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公共建筑進行節能改造,應當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。
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居住建筑進行節能改造,應當安裝分棟或者分戶用熱計量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。
終稿《條例》第二十九條
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進行節能改造,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和用熱計量裝置;對公共建筑進行節能改造,還應當安裝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。